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组**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区**门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