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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嘎查****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蒙G**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区**门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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