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南5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 其浓度为11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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