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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中专,中共党员,系肇东市**镇**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比亚迪牌吉普车。在肇东市姜家镇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东市姜家镇兴隆村于大房子屯西侧丁字路口处时,与肇东市居民刘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黑A*****号发现牌吉普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事故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肇东市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赶到到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传唤到案。

经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进行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330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辞职决定、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保险单、证明、送达回执、检查报告单书、驾驶证、行驶证、受理单、告知书;证人刘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次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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