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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中亿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姑苏区**东路**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句容市****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V****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澄阳路、阳澄湖东路、相城大道、上高路、苏站路行驶至本市姑苏区梅花新村,后沿西汇路、广济路、广济南路、干将西路、阊胥路行驶至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市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其具备驾驶资格、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二)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毫升/100毫升,醉酒程度不高。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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