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其父母食物中毒出现呕吐症状,遂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带其父母前往医院就医,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在行驶至莒南县**镇**村路段时,将其父母送至赶来的莒南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上。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继续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南县人民医院,因其父母就医问题与急诊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急诊中心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移交莒南县交警大队处理。经抽血检验,案发时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急救病人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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