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32319820701045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工作单位陕西**有限公司。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K号白色大众小轿车沿吉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吉祥路与永松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82.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等;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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