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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余庆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贵C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家卫生院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敖平线(敖溪至平桃)5KM+100m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提取高某某血液样本检验,其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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