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1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辽G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巴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致半支箭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04月13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9.3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