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址江苏省灌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G5****号小型面包车沿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七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化七道与石化三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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