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邢台**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邢台市石家庄长安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邢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2020年7月25日00时醉酒驾驶冀A2****小型普通客车沿着**路行驶至**路口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抽血鉴定,结果为126.7mg/100ml,高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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