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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4-12-14 admin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北检刑不诉〔202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号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10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湘EB****机动车从邵阳县**铺镇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杨家垅地段时,被北塔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高某某的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经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7.45mg/100ml。

2021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涉案机动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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