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127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的“海马”牌小型轿车,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新夏佳苑”小区出发,途经二道川南路、公园路、S216线、S317线、其巴嘎图西街、鹰骏路、G338线,沿鹰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毛盖图西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