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湖北省黄石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高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7.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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