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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9********,回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8日00时41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洲北街交叉路口东侧200米处,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4.81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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