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乡**村,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巷,持C1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陕K****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驾驶人。2015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同乔某某、郭某某等人一起在佳县**乡**村葬礼宴席上饮酒,于20时50分许结束。次日7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陕K****7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乡**村去佳县**镇购买生活用品,9时41分许,高某某驾驶机动车返回**村,沿佳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7KM附近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坑镇中队民警查获。经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11月27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巡查笔录、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报告、血醇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