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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居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7的小型轿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大道与北长安街十字西200M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7】0602W号鉴定结论: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3.2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高某某承认使用药品中含有酒精成分,高某某对其在明知药品中含有酒精成分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身体有病,在未按规定服用药物的情况下达到酒驾标准,其所在单位愿意帮扶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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