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桥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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