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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 被不起诉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桥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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