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2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即墨区蓝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处,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鲁******号拖拉机变更车道时相撞,致两车损坏,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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