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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1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时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自有的甘L*****号“奇瑞”牌小型客车,拉载朋友尹某某(曾用名尹某某)一同来到静宁县“**”烧烤店赴约吃饭饮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用一瓶多500ml瓶装啤酒后被叫出去挪车。约次日凌晨0时07分许,当其驾驶车辆从“**”烧烤店门前停车位沿富康路行驶至富康路十字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用于待检。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14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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