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黑B****6号牌起亚牌轿车,沿甘南县西山东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安村到甘五村岔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阈值,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455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经讯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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