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雅苑**号楼**单元**室, 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1号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工路岗地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7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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