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龙海市浮宫镇际都村往后宝村方向行驶,途径后宝村村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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