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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吉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晚23时21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崂山区香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岭路路口东侧约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2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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