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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5********,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住玉屏县**,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贵D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处理厂处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驾驶人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液样本提取。经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其含量为128.55mg/100mL。 

经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的事实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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