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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庄**队**号,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四日,同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争,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时5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静安区共和新路进延长中路北约8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经现场检测,其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l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查获视频,证实高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事实。

2.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高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5.高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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