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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经商,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41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四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平路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南三百米处时,与由西向东上路向北左转弯的杨某某驾驶的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0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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