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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K****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新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83.8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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