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6********,汉族,初中文化,陆良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道**号**幢**号。
值班律师:云南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总岗。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陆良县朝阳街**街路口50M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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