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乌海市**矿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苏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矿务局总库附近道路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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