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二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宫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3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6时4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汽车沿南宫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纺织厂南50米处,被南宫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低速电动汽车合格证等;4.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处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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