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831982********,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舒兰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科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23时53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滨江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7.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高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3.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高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高某某在滨江中路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工作纪实。证实: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23时53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在滨江中路被丰满大队红旗中队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79mg/100ml。
(4)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23时53分被带至吉林市四六五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高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吉B****1号机动车车主是高某某,状态正常。
(10)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高某某无前科劣迹。
(11)悔过书。证实:高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刻认识到错误,保证不再犯罪。
(12)关于高某某通知现实表现的证明。证实:高某某的工作表现,工作单位请求从轻处理。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7.23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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