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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高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0********,汉族 ,务农,木工,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0时许,拟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叙永县**镇余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叙永镇和平大道往叙永镇三八场村方向行驶,至和平大道和平大桥路段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Om1,民警随即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4.4mg/1OOm1。

    另查明,拟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案发时驾驶的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而处于注销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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