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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哥哥在大荔县**医院对面一饭馆吃饭喝酒,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3号**牌越野车从大荔县**医院对面前往大荔县**小区,20时50分沿**医院对面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口南拐方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在主要干道上行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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