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天津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津N****7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卫津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涞公路,后拐入凌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后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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