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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15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转盘东侧时,被奈曼旗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4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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