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五星乡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餐厅**。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宁B****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丽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丽日三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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