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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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