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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0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道**路至**道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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