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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号**栋**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 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旅游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旅游大道与五担岗路路口,被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交警当场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1。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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