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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的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刘家河头村北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跃龙轮胎厂西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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