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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新会路、燕儿岛路行驶至燕儿岛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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