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3********,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8时33分许,高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高架桥桥下道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西50米处,高某某被交警李沧大队查车民警发现查获,查获后,对高某某进行了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对其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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