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阳泉市**,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A****U的白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区**路****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依法对驾驶人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4mg/100ml,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03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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