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东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门口布**庄**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广雅路东风西路东2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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