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晚,被不起诉高某某与朋友喝酒至次日凌晨1点多,后回家睡觉。2019年7月12日7时许,其驾驶临牌为冀R*****的小型汽车行至新华路与爱明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嫌疑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低,且为案发前一晚饮酒,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