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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喝酒后驾驶湘E*****小型普通客车从邵阳市北塔区驶往新邵县**镇方向,21时10分许途经新邵县**镇**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31mg/100ml,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3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单等;

2.证人罗钢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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