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翠微南路南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10月14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41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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