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L****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太红线本区雄州街道红光社区滁河闸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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