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8********,汉族,大专文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无锡市梁溪区**街道**社区**花苑**号**室。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吉庆街百家灶饮酒后,醉酒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解放北路工运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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