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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村**排**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5****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唐韩路与唐丰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8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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